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开挖公路赔偿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2006年11月20日 穗地税函〔2006〕4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2017年4月24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广州市公路管理局:
你局《关于解决开挖公路赔偿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穗路报[2006]31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在依法向开挖、损坏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损坏公路赔补费时,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请你局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发票使用的管理。
此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