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市的利息、租金、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6]239号 1996-08-28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关于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下同)取得的来源于我市的利息、租金、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征收
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上述外国企业将资金贷给在我市的企业组织或个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在上级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
营业税。
二、对上述外国企业取得的租金、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应按照《
营业税暂行条例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有关规定征收
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