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0-20 皖地税函[2006]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5]166号
)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范围内的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其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度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