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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9-20                                皖国税发[2006]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所转发总局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02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3]187号)规定,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予以退税。
二、一般纳税人按《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其耗用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2006年7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7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按以前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