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年0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4]3号
)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4]155号
)和《
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