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4]376号 2004-11-16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4)》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鉴于全国各地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掌握不一,根据省局领导意见,对电信行业、供电系统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缓审批立项,工业生产企业仍按规定进行审批。各省辖市国税局要加强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审批的管理,对不符合技术改造条件的国产设备投资不得确认为抵扣企业所得税项目。对有关部门已认定但存在分歧的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及时报告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