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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全文废止】

2004-06-04                                           穗地税发〔2004〕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我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市、从化市)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和用地的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以及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个人,应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我市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外籍个人(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应依法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
按房产原值计缴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以及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交的方式,我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
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其纳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与营业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拥有、使用的房产,应从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对外国企业出租房产,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与营业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对我市个人(含外籍个人)出租自有房产,其税收征管按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纳税地点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须到房产座落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拥有多处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应分别向房产座落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纳税人的房产、土地经纳税申报后,如发生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新房产,产权转移,因添建、改建变更房产原值,将原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的,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竣工和用于出租、营业之日起20天内,向房产座落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四、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处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