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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办函[2010]747号 2010-11-02

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09〕37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税”征管工作目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市、县,要按照财税〔2009〕37号文和省的有关规定,抓紧制订“两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地税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筹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方案后,于2010年11月2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并抄报省财政厅、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编办。
二、各地要按照“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扎实推进“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
(一)属公务员身份的“两税”征管人员,按照人随编制走的原则,原则上连同征管职能一并由财政部门划转地税部门。
(二)属事业编制的“两税”征管人员,按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政府研究具体安置办法,可统筹考虑如下三种安置措施:一是制订提前退休政策,允许达到一定年龄条件的“两税”征管人员在自愿前提下提前退休,在其达到正式退休年龄前,其退休工资与在职人员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政另行安排资金给予补齐。二是与地税部门接收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工作衔接,分流部分人员进入地税部门所属的规费中心,并由地税部门负责安排经费。三是分流部分人员进入其他单位,并由当地财政按所安置单位的经费渠道安排经费。
(三)对临时聘用等其他人员,原则上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安排。具体由各市妥善处理。
(四)“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后,划转地区原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遗留工作一并划转当地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统一处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尾欠处理等工作。
三、各地要充分认识“两税”征管职能划转是彻底理顺“两税”征管体制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妥善安置“两税”征管人员,确保职能调整与人员安排平稳有序,确保征管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实现理顺征管体制与强化征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对划转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及时妥善处置,必要时可径向省财政厅、地税局反映。
四、各地原则上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本市具体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地税局。省财政厅、地税局要及时汇总各市情况报告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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