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9]640号 2009-8-4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
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
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
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因此,纳税人提供
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就其缴纳
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开具《
建筑业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