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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云财税〔2007〕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我省按规定已批准的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减免优惠政策,自2007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其税收优惠政策按财税〔2007〕92号文件执行。
200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