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宿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审批[2006]8号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免宿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宿地税[2006]10号)收悉。
鉴于你局上报的宿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均低于10万元,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04〕440号
)规定,是否减免宿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由你局研究决定。
此复。
200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