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7]137号 2007-9-24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101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填开《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条件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通知单》时,对已作
增值税进项税款申请抵扣的,必须先将《通知单》所列的
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否则不予开具。
二、《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初次使用由市局统一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