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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政发〔202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保持不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鲁政发〔2020〕14号)和《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潍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利用外资提质扩容

  1.实施“外资优先”和“一把手工程”。充分认识利用外资在开放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在项目建设上优先使用外资。落实利用外资“一把手工程”,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利用外资第一责任人,每年梳理一批增资项目和重点招商项目,由主要负责人挂帅包靠组织专班推动。深入研判国际产业链布局新走势,大力引进、并购处于产业链头部和关键环节的大高强外资项目,迅速扩张总量、提升增幅和质量,在全省利用外资第一方阵中进位争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开放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扩大外商投资准入。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凡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一律取消。全面落实国家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举措,吸引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创投机构落户潍坊。支持在专用汽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制造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潍坊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3.拓展外商投资领域。引导、支持外商投资我市“十强”产业。(责任单位:市“十强”产业各专班牵头单位、市商务局)支持外资企业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支持外资企业参与PPP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推出一批新基建、国企混改等优质资源,吸引外商投资合作。支持跨国公司在潍坊设立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4.推广复制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发挥潍坊国家农综区农业开放高地优势和山东自贸区青岛片区联动创新区作用,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科技研发、教育培训、服务贸易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大与青岛的对接融合,利用好青岛国际会客厅、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山东自贸区青岛片区、上合组织示范区等招商引资平台,借势宣传潍坊,扩大招商,引进投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潍坊国家农综区推进办、综合保税区、市农业农村局)

  5.加快国际合作园区建设。每个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重点培育1个以上国际合作园区,达到市级国际合作园区标准的视情况给予政策扶持,达到省级国际合作园区标准的落实省财政5000万元奖补。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1亿美元且居全市前3位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市级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奖补政策具体按《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潍发〔2019〕18号)执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总量排名前10位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积极申报省统筹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6.深化日韩合作。抢抓RCEP签署机遇,面向日本52家世界500强企业和韩国前30位大企业,谋划一批“补短板扩内需”重点合作项目。培育以中日韩产业博览会为龙头、各类专业展会论坛为支撑的投资贸易会展格局。加强市政府驻日本、韩国经贸代表处工作力量,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在日本、韩国设立经贸代表处或招商引资办事处,打造与日韩交流合作的新平台。加快潍城、坊子、诸城、寿光、安丘、高密等中日韩产业园建设,全市每年新增10个以上日韩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贸促会、市外办、市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7.用好国际招商引资平台。用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选择山东”云平台、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山东与世界500强连线、儒商大会等,提升我市知名度和竞争力。筹备组织好省、市系列招商引资活动,拓宽与港澳、日韩、欧美等地合作渠道,细化实化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每年引进外资项目100个以上。充分发挥“一带一路”沿线和重点国家、地区海外潍坊商会作用,成立海外潍坊商会联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8.打造招商活动国际品牌。组织好潍坊国际风筝会、寿光菜博会、鲁台会、中日韩产业博览会、昌乐宝石节、潍坊国际食品农产品博览会等招商活动。鼓励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支持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提升招商活动运作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台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贸促会、潍坊国际风筝会综合服务中心、市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9.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对接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国总部开展招商。发挥我市龙头企业积极性,推动我市重点外资外贸企业开展以商招商活动。把优质要素作为利用外资杠杆,鼓励城市商业综合体、政府主导的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等利用外资,鼓励外国投资者将利润扩大再投资。探索推进外贸、外经、外资互促共进,支持外贸企业的贸易伙伴来我市投资,支持已赴境外投资的企业与境外合作伙伴返程投资。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二、加大利用外资政策支持力度

  10.强化“要素跟着项目走”。建立市重点外资项目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补充。对年度新增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外资项目纳入项目库,积极争取申报省级重点外资项目,申请国家和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积极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的能耗、煤耗指标,其中新兴产业类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积极申请省对各市统筹使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优先保障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能源设施如确需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关停的,应提供替代方案。对年度增资和新设立外资项目当年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市县两级优先提供用地、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等要素指标保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1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引进外商投资企业,对当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鼓励外商采取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传统企业改造重组,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按增加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鼓励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并返程投资的企业,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鼓励外资大项目,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上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落实省级奖励政策,省、市、县(市、区)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上年度排名为准)在我市投资的外资项目,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激励社会化招商,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市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引荐合同外资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当年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达到1/3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当年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6‰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不享受该项奖励,具体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负责落实,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海外潍坊商会,市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活动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12.保障出国(境)招商活动。建立因公临时出国(境)重点招商团组任务审批“绿色通道”,出访批次和人次数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倾斜,对非原则性缺件实行“容缺受理”,市内办理时限压减至3个工作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国家批准的国际合作园区以及国有企业人员出国(境)开展招商活动,不受年度指标限制。(责任单位:市外办、市委台办、市商务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三、提升投资服务质量

  13.优化外资企业注册登记流程。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外资企业开办实行“一窗受理、一表填报、全程网办、进度可查”,实现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医保登记、公积金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新开办企业免费获得一套印章和“政策包”,印章刻制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14.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部门间外资企业信息报告互通和共享机制,推进外资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实现部门间外资企业年报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推行电网企业“一窗受理”接电申请。(责任单位:潍坊供电公司)用水用气报装实现网上申请。(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推行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多测整合、多验合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支持外国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对急需紧缺的国外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来潍工作,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对毕业后在潍创新创业的优秀留学生,可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对外国高端人才,签发有效期5至10年的多次入境人才签证,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签发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1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首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选择借用外债模式。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

  17.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按照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18.优化生活配套服务。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国际门诊。鼓励医疗机构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商业保险国际结算。(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支持规划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学设置国际教育课程。探索国(境)外知名企业在潍坊独资办学,鼓励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在潍坊举办职业院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四、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

  19.建立问题诉求解决机制。收集外资企业在政策需求、通关便利、融资贷款、市场开拓、人才引进、项目推进等方面的诉求,金融、外汇、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企业反映的困难和诉求,及时应答,解困纾难。对企业通过“山东省商务厅政务服务”平台反映的困难和诉求,责任部门三天内予以回复,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难度较大或者多部门协调的事项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一时无法解决的,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台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潍坊国家农综区推进办、市贸促会、市税务局、潍坊海关、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20.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由多部门联合解决的工作机制。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行业协会意见,并提供外文参考。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职能调整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违约毁约。外商投资企业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平等权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法律服务顾问团,提升市内仲裁机构涉外案件办理能力。(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委台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潍坊国家农综区推进办、市贸促会、市税务局、潍坊海关、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

  21.优化行政监管方式。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中的非主观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纳入保障类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2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电子化登记时限压减至3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依法灵活运用各类证据规则,降低举证难度。(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

  五、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23.完善协调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市领导与跨国公司领导人对话机制和重大外资项目会商制度。建立政府开放发展咨询顾问机制,每年上半年征求一次咨询意见。整合涉外部门资源,优化市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布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统战部、市委台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潍坊国家农综区推进办、市贸促会、市税务局、潍坊海关、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24.强化绩效考核管理措施。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强化对“双招双引和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考核,突出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实际使用外资规模以及日韩等重点国家、地区投资考核内容,突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考核。每季度对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及增幅位居前列的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在市内主要媒体上予以宣传。每年对利用外资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特别贡献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

  对以上同一事项、同一项目,除上级有明确要求的外,企业如已享受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市级财政不再予以支持;同时符合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涉及的支出,除明确负担机制的外,市县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参照本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落实政策措施。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1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商务局副局长王好田解读《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商务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推动下,我市利用外资工作取得突破性增长。全市新设外资项目292个,同比增长143.33%;实际到账外资108326万美元,同比增长54.88%,高于全省34.8个百分点,超额完成省下达的利用外资8亿美元和日韩外资1.37亿美元的年度任务目标。今年省里对外资考核,既考总量,又考结构质量,全市利用外资量质齐升压力很大,稳外资工作仍需持续发力。

  二、决策依据

  去年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 ( 鲁政发〔2020〕14号),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潍发〔2020〕14号),提出了一系列稳外资的政策措施。同时,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全面开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潍发〔2018〕26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需要出台新的支持政策,以保持连续性。

  三、出台目的

  一是总体布局、全面指引。对今后外资工作的总体谋划、结构调整、改革创新、责任落实、支持政策等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促进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稳步发展。二是精准施策、助企发展。聚焦企业发展,着眼企业需求,主动作为,千方百计为企业出谋划策,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解决困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三是改善结构、量质齐升。进一步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在外资总量、速度和质量效益上实现大提升、大发展。

  四、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共包括五个方面24条:

  第一部分,推动利用外资提质扩容,共9条。明确利用外资的重要地位,提出了利用外资的重点方向,重点合作领域,招商引资方式,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第二部分,加大利用外资支持政策,共3条。从要素资源、财政支持、出国(境)招商活动方面提出了支持政策措施,这些政策与已出台的省、市政策相衔接、相接续,符合我市财政支持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第三部分,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共6条。提出了外商投资促进、创新创业、金融服务、生活配套等方面的措施。

  第四部分,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共4条。提出了外商投资保护制度,明确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措施。

  第五部分,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共2条。包括完善协调服务工作机制、强化绩效考核管理措施。





《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问答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是怎么样的?

202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推动下,我市利用外资工作取得突破性增长。全市新设外资项目292个,同比增长143.33%;实际到账外资108326万美元,同比增长54.88%,高于全省34.8个百分点,超额完成省下达的利用外资8亿美元和日韩外资1.37亿美元的年度任务目标。今年省里对外资考核,既考总量,又考结构质量,全市利用外资量质齐升压力很大,稳外资工作仍需持续发力。去年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 ( 鲁政发〔2020〕14号),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潍发〔2020〕14号),提出了一系列稳外资的政策措施。同时,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全面开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潍发〔2018〕26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需要出台新的支持政策,以保持连续性。

二、《意见》的起草都经历了什么?

2020年11月30日,市商务局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36个部门、单位意见,通过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共收到修改建议23条,均全部采纳。12月18日,征求了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外资企业代表意见,并就意见采纳情况向有关企业进行了反馈。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实施意见》(汇报稿),并已通过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意见》共包括五个方面24条:

第一部分,推动利用外资提质扩容,共9条。明确利用外资的重要地位,提出了利用外资的重点方向,重点合作领域,招商引资方式,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第二部分,加大利用外资支持政策,共3条。从要素资源、财政支持、出国(境)招商活动方面提出了支持政策措施,这些政策与已出台的省、市政策相衔接、相接续,符合我市财政支持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第三部分,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共6条。提出了外商投资促进、创新创业、金融服务、生活配套等方面的措施。

第四部分,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共4条。提出了外商投资保护制度,明确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措施。

第五部分,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共2条。包括完善协调服务工作机制、强化绩效考核管理措施。

四、《意见》的实施,对外资企业有什么好处吗?

1.第10条,强化“要素跟着项目走”。建立市重点外资项目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补充。对年度新增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外资项目纳入项目库,积极争取申报省级重点外资项目,申请国家和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积极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的能耗、煤耗指标,其中新兴产业类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积极申请省对各市统筹使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优先保障重点外商投资项目。

解读:根据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重点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实施细则》(鲁商字〔2020〕180 号)要求,对年度新增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项目,可申请土地、能耗、煤耗等要素资源保障。企业提出要素保障申请后,县级商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征求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企业申报表等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进行复审,并将县市区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征求市级对应职责部门,市级对应职责部门进行反馈后,市商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表、反馈意见及其他证明材料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负责后续要素指标申请工作。

2. 第11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引进外商投资企业,对当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鼓励外商采取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传统企业改造重组,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按增加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鼓励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并返程投资的企业,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鼓励外资大项目,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上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落实省级奖励政策,省、市、县(市、区)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上年度排名为准)在我市投资的外资项目,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激励社会化招商,对引荐投资项目到

本市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引荐合同外资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当年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达到1/3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当年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6‰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不享受该项奖励,具体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负责落实,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海外潍坊商会,市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活动经费支持。

解读:此条目是对利用外资和社会化招商的奖励。市商务局在上半年向各县市区商务局、市属各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下发资金申报通知,各县市区商务局、市属各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外资科,市商务局外资科组织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合格的项目及资金拨付情况报送局党组,经研究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发拨付企业,奖励金额按照现行财政承担比例进行拨付。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