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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2011〕4号
全文失效成文日期:2011-01-27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2017年后执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来源:财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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