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简易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7.04 渝国税发〔2003〕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1]28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简易程序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开展审计规程的过程中,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工作底稿的使用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审计工作开展情况,酌情增减。本《办法》工作底稿电子表格通过ftp98.16.16.7/swc/public/down/“审计规程简易操作方法”下载。在执《办法》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或有什么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附件: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简易程序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税系统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灵活运用现代审计的基本技术和方法,提高涉外税务审计质量和水平,使涉外税务审计在促进依法治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税务审计的震慑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市涉外税收税源和涉外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小型或账簿、核算不够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检查,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下(国内“两税”及企业所得税之和)的企业可比照执行。对上述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应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本操作办法对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税务审计。
第三条 涉外税务审计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听证、税务处理和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涉及到的相应程序、税务文书和在本办法中未规定的工作底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管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案头准备阶段
第四条 纳税人基本情况收集、整理。收集纳税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证书、验资报告、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基本资料,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
第五条 纳税情况收集、整理。收集纳税人各税种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税收缴款书(完税证)等日常
征管资料,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和各税种《年度申报统计及审计汇总表》。
第六条 纳税人内部制度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收集纳税人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制度、奖惩制度、董事会决议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收集、调阅纳税人以前年度的税务审计资料,了解以前年度的税务检查情况,填写《以前年度税收检查情况统计表》,一般统计1年内的税收检查情况,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统计3年内的税收检查情况,为本次审计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八条 与纳税有关的其他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包括从海关、工商、外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公布和了解到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九条 向纳税人发出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问卷调查表,根据需要选择填写《会计制度调查问卷》、《内部控制问卷基本格式》、《销售及收入循环内部控制制度问卷及测试表》、《采购及支付循环内部控制制度问卷及测试表》、《产成品入库、储存循环内部控制制度问卷及测试表》、《工资支付循环内部控制制度问卷及测试表》,分析评价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为确立重点审计项目提供依据。
第十条 审计项目分析、评价与确定。至少运用一种分析性复核方法,对涉及各税种的审计项目进行趋势、比率(结构)分析及比较分析,编制《分析性复核工作底稿(趋势分析性、比较分析性、结构分析性)》(根据需要选择编制,至少编制一种),并根据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分析和评价,综合考虑税法及
征管风险、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审计项目对应纳税额的影响程度及前次审计结论,填写《纳税事项专题问卷》、《损益表项目分析表》,确定重点审计项目,填制《审计项目确定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根据所确定的审计项目,合理分工、调配人员,编制《审计人员安排及时间预算表》。
第十二条 下发《税务审计通知书》(或《税务稽查通知书》)。税务审计人员应至少提前三天,将所要审计的内容、具体时间、地点、审计所需资料和需纳税人配合等事项通知纳税人。但对被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或事先通知有碍审计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实施突击审计,不预先告知。
第三章 现场实施阶段
第十三条 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遵行性测试。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和有效性进行测试。若无差异,按原审计计划实施现场审计;若有差异,根据差异程度及时调整审计计划后再实施现场审计。
第十四条 根据确定的重点审计项目和编制的审计计划或修订后的审计计划,对各税种实施确定性审计,并编制现场审计查核工作底稿,填写《损益表科目查核工作底稿》、《损益表科目查核工作底稿(附表)》、《资产负债表科目查核工作底稿》、《资产负债表科目查核工作底稿(附表)》和《各费用审计表》。
第十五条 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分别按审计项目和税种进行汇总,及时整理现场查核工作底稿,填写《科目审计汇总表》、《税种审计汇总表》、《预提所得税调整表》和各税种《年度申报统计及审计汇总表》。
第十六条 在所有审计工作结束、撤离审计现场前,就查出的问题与纳税人初步交换意见,草拟《税务审计报告》,对本次审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第四章 审计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税务审计证据的要求。对形成税务审计结论所获取的有关证据,包括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环境证据、数学性证据、专家意见、分析性证据等,税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依照充分性、相关性、可靠性标准,运用专业判断对其进行分析,确定证据的取舍,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
第十八条 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底稿分为记录性工作底稿和获取性工作底稿。记录性工作底稿是由税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直接编制而成的工作底稿,获取性工作底稿是税务审计人员在纳税人或第三方提供的资料之上加工而形成的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的编制应做到目的明确,与审计计划和总体审计结论应有连接关系;内容完整,每个工作底稿都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被审计企业名称、审计项目标题、纳税年度或截止日期、工作底稿编号、工作底稿编制人和复核人签名、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和地点、与其他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号、审计过程记录、用审计符号或简要说明方式表达所完成的查核程序与任务、审计资料来源、审计结论。
在编制记录性工作底稿时,还应做到对每一个应证项目或应证事项编制相对独立的工作底稿。
在编制获取性工作底稿时,还应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保证其可靠性和真实性。
工作底稿内证据与结论的关系要明确无误,审计结论的陈诉要简明、扼要、准确。
工作底稿的格式必须规范、统一,无论是记录性工作底稿还是获取性工作底稿,
其最终格式都应统一使用A4纸或采取适当方式整理为A4纸规格。
工作底稿审计符号的使用。工作底稿上可使用由审计人员自行编制的审计符号,每一个审计符号所代表的含义,必须在工作底稿适当的位置做简短说明;审计符号的使用必须一致,同一内容不得使用不同的审计符号表示。
工作底稿交叉索引系统的使用。为保证审计资料的逻辑联系,应在工作底稿上使用交叉索引系统。交叉索引系统是采用特定的索引标记,按照逻辑关系联络各个工作底稿或表示资料来源与去向的一种方式。交叉索引系统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表示资料、数字来源时,使用来温索引标记:F+资料与数字原所在的工作底稿编号;(二)表示资料、数字的去向时,使用去向索引标记:T+资料与数字原所在的工作底稿编号;(三)交叉索引标记书写在本工作底稿上的资料或数字之前或之上。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复核的内容及要求。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后,应进行认真审核,以确保工作底稿真实、可信、合理、有效,为形成审计结论提供可靠依据。
(一)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内容。审计工作底稿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复核:审计程序是否周全、合法;自编问卷的问题是否可行、有效;引用的有关资料是否充分、详实;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确凿、可靠;审计分析是否符合逻辑、经得起推敲;审计结论是否合理、恰当。
(二)审计工作底稿复核要求。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应遵从下面的基本要求:工作底稿编制人和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复核人应督促编制人及时修改和完善工作底稿;复核人对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应明确指出,并在工作底稿中以书面形式记录复核意见;复核人复核后应签署姓名和日期,以确保对审计工作担负的责任,也便于主管领导对复核人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各类工作底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