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全文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3号)规定,修订后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28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全国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修改为:“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款改为第二款。
二、第九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三、第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