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2号【全文废止】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2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非经济适用房、非限价房和非危改房开发项目位于中山市内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统一按15%执行。

以上规定从2012年1月1日(所属期)开始执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9〕48号)与本文有冲突部分,以本文为准。

特此公告。




2011-11-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