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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粤财法〔2003〕48号
发文日期:2003-07-08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我省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照每立方米3元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税〔2003〕119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3〕119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3-06-04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尽合理,建议作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