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国税函〔2008〕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国家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为做好电子数据接收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市局决定从9月1日起正式启用网上数据采集系统。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实行网上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原则上通过网上数据采集系统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表,不需再报送纸质件,年终后分局不需将其打印归档。纳税人首次使用时,应将本年度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一次性补齐。
二、纳税人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为尽量减少纳税人到分局前台的次数,网上数据采集系统设定按季度报送的期限放宽为30天,按年度报送期限不变。
三、系统设置自动签收功能,纳税人在报表上报后10天内可以修改,超过10天系统将自动签收,用户不能再修改。确需修改的,须通过该系统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各分局税源管理股应安排专人定期处理纳税人的修改申请。
四、网上数据采集系统提供的财务报表是根据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各栏目说明见《财务报表填报说明》(附件4)。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六、上门申报的纳税人仍按照原办法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附件: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报表填报说明
200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