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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全文废止】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全文废止】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需要向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任何一个税务机关(包括在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下同)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含正、副本,具体样式见附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从而实现税务登记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进口货物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地税机关单独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纳税人由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其他登记业务需分别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办理。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加盖“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两个印章。

五、纳税人在实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前已领取的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各自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仍然有效,暂不进行换证。

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关于《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的解读

2.税务登记证件正本样式

3.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样式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4日




关于《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的解读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用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证。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二、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税收管理各自独立开展,业务上基本无交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时需分别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明确提出“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义,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创造条件; 两家税务局之间应密切配合, 协商研究,实现税务登记的联合办证, 稳步推进这项工作”。
由于原来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地税)双方征管系统差异,国地税网络无法互通,数据无法进行交换,为此一直没有开展此项工作。2015年1月8日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实现了国地税网络、征管数据的互联互通,国地税全面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时机已经成熟。经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决定自2015年4月28日起在全市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说明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地税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发放一份代表国地税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实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套证件通用,一个识别号管理,一证套印两章,纳税人在国地税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填写一份表格。减少了纳税人重复提供资料,避免了税务人员重复录入,大幅缩短证件办理时间,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
纳税人可以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包括在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下同)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即可同时办理市国税局、地税局税务登记手续,新设、变更税务登记只发放一套税务登记证件(含正、副本)。该证件可以在市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互认互通。
目前,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具体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其他登记业务需分别到市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办理。以后将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绝大部分都会发放联合税务登记证件,对于纯地税机关管户,国税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只需办理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非联合办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时,由于持有市国税局、地税局两套证件(国、地税正、副本),受理单位发放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前,需分别缴销市国税局、地税局税务登记证件。
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只在市国税局、地税局一方税务机关办理,不需再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税务登记证办理完成后,纳税人仍需根据《税务登记后续事项告知书》(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同时派发)要求,及时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种认定、发票核定和接受纳税辅导等业务。纳税人如不及时办理其他相关涉税事项或逃避另一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可能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相应处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