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以下简称“
13号公告”),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居民企业跨县(县级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
13号公告执行。
特此通告
2014-01-17
发文说明
制定目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明确了居民企业在广东省境内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没有明确,需由我市明确。
制定依据:
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没有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地级市跨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必要性与可行性: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明确,严重影响此类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与地方财政收入,因此,我市明确此类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是必要的,明确此类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
13号公告执行是可行的。
起草过程:经与市地税局协商,市国、地税局达成一致意见:居民企业跨县(县级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
13号公告执行。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