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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东国税发〔200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1.废止市国税局补充的第一至四条意见及附件;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中的“第四章第七条‘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累计征税’的规定”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废止。

各国家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8〕24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市局根据省局下发的《代开发票申请表》制作了《代开发票申请表(东莞)》(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在“申请理由栏”增加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理由供纳税人选择。同时,市局还制作了《代开普通发票书面确认证明(样式)》(附件2),由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提供(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以下的除外),请各分局将证明样式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内供纳税人参考。
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要提供进货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原件退回纳税人,复印件由分局留存。
三、明确代开普通发票审批的有关要求:
(一)对单笔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或涉及免税的代开申请,分局要严格执行实地核查制度。审批流程如下:代开普通发票岗受理→税源管理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在《申请表》“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股)审批意见”栏加具意见及签名→主管分局长审批。以上审批流程要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单笔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代开申请,审批流程如下:代开普通发票岗受理→办税服务厅主任审批并在《申请表》“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股)审批意见”栏加具意见及签名。
四、市局每半年提取分析各分局代开普通发票数据,下发分析结果及有关情况。各分局要严格核查市局下发的信息,对半年内代开普通发票20份以上或累计开票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1.代开发票申请表(东莞)
2.代开普通发票书面确认证明(样式)


2009-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