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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

税谱®提示:根据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配合市政府财政体制改革, 科学合理划分征管范围,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税收征管范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办税务登记纳税人划分原则

(一)各县(市、区)国税局目前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基本保持不变,仍由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目前负责征收管理的个别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划归各区国税局,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的管理维持不变。

二、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划分原则

(一)按照“重点税源集中管理,一般税源属地管理”的原则,经市国税局会同市相关部门报市政府确定属重大项目的工商类纳税人(包括其下属纳税人),其生产、经营地在湛江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生产、经营地在各县(市)范围内的,由各县(市)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除上述重大项目外的其他纳税人,由各县(市、区)国税局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三、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划分原则

(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其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更且在湛江市区范围内的,仍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变更后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在各县(市)范围内的,由各县(市)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其生产、经营地址发生跨区域变更的,按新的生产、经营地由各县(市、区)国税局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三)其他情形变更的,征管权属不变。

四、纳税人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的,由其实际生产、经营地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的税收征管范围维持不变。

六、个别特殊情形需要明确征管权属的,由市国税局确定。

七、本公告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市国税局《关于重新确定市区税收征管范围划分标准的通知》(湛国税发〔2007〕1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