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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东莞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东国税发〔2008〕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东莞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及时掌握《规程》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要求。与原有管理办法相比,《规程》中免税证明的申请、审核重点、管理环节都发生了变化,各分局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转变思路和工作方法,准确掌握《规程》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加强来料加工免税管理。
二、精心组织,做好来料加工免税管理过渡阶段的工作安排。由于来料加工免税管理办法的调整涉及全市近七千户来料加工企业和正在执行的上万个来料加工合同,影响面广,各分局要精心组织,做好对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的宣传辅导,确保《规程》顺利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本文从所属期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日印发

具体办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