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1年2月13日 粤税发[1991]0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国税函发[1991]20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会所属物资储运企业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称:“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9号《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到一九九○年已到期。根据物资储运企业的占地特点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一年内,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的占地征收土地使用问题,可继续按(89)中税地字第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局明确如下:
一、物资储运企业的铁路专用线用地可依照省局(89)粤税三字第066号文第一点的规定予以免征
土地使用税。
二、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露天停车场等非建筑物用地,在一九九一年内继续给予免征
土地使用税照顾。
三、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39号省局发粤税发[1990]109号文转发在案,除上述两点外,其他规定仍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