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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全文废止】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全文废止】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和加快推动国地税服务深度融合,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和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其他登记业务需分别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办理。

(二)联合办理设立登记适用于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外从事生产、经营的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

(三)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共同管辖的纳税人首次办税信息采集,可到任一方税务机关进行办理。

(四)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适用于所有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

二、业务办理地点

纳税人可以到属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证照发放

对同一纳税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赋予同一纳税人识别码,统一发放一套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加盖有“广东省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两个印章。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9月2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