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府〔2016〕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8月1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含国债)、省级专项(含省直接举借债券)、市(镇、场)本级财力(含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省转贷市县债券)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项目招标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对市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市招标投标活动现场管理制度,为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提供场地服务和设施保障,为招标人和中介机构提供评标专家抽取等方面的服务。

  (三)市审计局:依法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四)市财政局:负责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五)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依法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受理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受理对交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市水务局:负责对水利和城市水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受理对水务部门监管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市商务局:负责对与有关的国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受理对国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国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市科工信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受理对科工信部门监管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政府部门投资并参与建设的交易平台。

  第六条 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第七条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琼发改投资〔2016〕1212号)等依法核准招标事项。

  第十条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或确定;

  2.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或确定;

  2.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或确定;

  2.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或确定;

  2.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指定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项目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除外。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方式招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实施方案同时核准招标事项;

  2.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有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3.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4.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5.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6.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7.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8.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对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可只发投标邀请书);

  9.编制招标文件;

  10.发售招标文件;

  11.投标人踏勘现场;

  12.接受招标答疑,并以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人;

  1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

  14.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

  15.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16.公示中标候选人;

  17.招标人接受评标结果的异议,并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18.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受投诉,并处理投诉;

  19.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20.向市发展改革委或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项目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1.中标人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资格后审方式招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实施方案同时核准招标事项;

  2.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有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3.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向被邀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5.发售招标文件;

  6.投标人踏勘现场;

  7.接受招标答疑,并以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人;

  8.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

  9.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

  10.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11.公示中标候选人;

  12.招标人接受评标结果的异议,并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13.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受投诉,并处理投诉;

  14.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15.向市发展改革委或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项目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6.中标人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十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对招标项目实行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分标段(标包)招标。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标包)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标包)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海府〔2015〕93号)同时废止。

  

来源:琼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05-31 有效范围: 海南 琼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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