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筑才卡分类认定办法》 等12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筑人社通〔2024〕4号
市直相关单位,贵安新区组织人事部,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组织人事部、综保区组织人事部、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组织人事部:
《贵阳贵安筑才卡分类认定办法》等12个实施细则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1.贵阳贵安筑才卡分类认定办法
2.贵阳贵安人才探亲休假补贴实施细则
3.贵阳贵安人才医保补助实施细则
4.贵阳贵安人才生活津贴实施细则
5.贵阳贵安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目录编制办法
6.贵阳贵安支持企业活动揽才实施细则
7.贵阳贵安重点产业企业引才薪酬补贴实施细则
8.贵阳贵安新引进人才安家费实施细则
9.贵阳贵安支持企业柔性引才薪酬补助实施细则
10.贵阳贵安企业猎头引才补贴实施细则
11.贵阳贵安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
12.贵阳贵安大学生实习补贴实施细则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贵阳贵安筑才卡分类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贵安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筑人才发〔202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筑才卡共设八个类别,其中:A—D类为筑才卡(高层次人才),E—G类为筑才卡(产业人才),H类为筑才卡(青年人才)。对符合《贵阳贵安筑才卡认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相应条件的人才,经认定后发放相应类别筑才卡,持卡享受相应配套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 筑才卡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体现行业人才特点,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筑才卡(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及流程
第四条 筑才卡(高层次人才)(即A—D类筑才卡)认定对象为在贵阳市、贵安新区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有经济贡献的央属省属企业)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或到贵阳贵安重点产业、重点领域企事业单位兼职或项目合作,在技术研发、课题攻关等方面取得业绩成果的高层次或紧缺急需人才。
意向引进人才可前置认定,引进后直接发放筑才卡(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贵阳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筑才卡(高层次人才)政策咨询、认定、待遇申报等事宜。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用人单位通过贵阳贵安一站式人才网上办事平台(https://www.gyrc.cn/yzs)申报,提交《贵阳贵安筑才卡认定申报表》及符合《目录》相应标准的印证材料。用人单位所属市级或贵安新区、区(市、县、开发区)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审核。贵阳市人才服务中心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人才资格等信息,对符合《目录》认定条件的人才,直接确定为拟认定人选。对具有业绩贡献的特殊人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认定联席会评审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确定拟认定人选。
(三)公示。拟认定人选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及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录入人才库,发放A—D类筑才卡。
第三章 筑才卡(产业人才)认定对象和流程
第七条 筑才卡(产业人才)(即E—G类筑才卡)认定对象为在贵阳市、贵安新区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对贵阳贵安有贡献的央属省属企业)和相关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中工作(含柔性引进)或自主创业,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或专业技术、技能水平的产业人才。
第八条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产业人才认定政策咨询、认定等事宜;贵阳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待遇兑现等事宜。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用人单位通过贵阳贵安一站式人才网上办事平台(https://www.gyrc.cn/yzs),提交《贵阳贵安筑才卡认定申报表》及符合《目录》相应标准的印证材料。
(二)审核。用人单位所在的各区(市、县、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市级、贵安新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人才资格等信息,提出拟认定人选。
(三)公示。市级、贵安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将拟认定人选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及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发放E—G类筑才卡。
第四章 筑才卡(青年人才)认定对象及流程
第十条 筑才卡(青年人才)(即H类筑才卡)发放对象为在贵阳贵安区域内就业创业,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的的青年人才。
第十一条 团市委负责筑才卡(青年人才)认定政策咨询、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申领程序:
(一)申报。人才通过青年卡综合服务平台提交基本信息和资料。
(二)审核。团市委会同相关部门核实申领人资格等信息,对符合要求的青年人才,发放筑才卡(青年人才)。
第五章 认定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G类以上筑才卡持卡人信息实行年度登记制度,未按要求登记的,暂停认定资格和相关待遇,累计2年未登记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 对G类以上筑才卡持卡人,用人单位应在知晓人才流动、信息变更10个工作日内,按筑才卡申报渠道函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属贵安新区、区(市、县、开发区)主管部门和贵阳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要动态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持卡人情况,及时登记、变更人才情况。未及时报告或隐瞒情况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需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G类以上筑才卡持卡人在贵阳市、贵安新区单位内流动的,由新单位办理变更后保留认定资格。人才达到更高层次筑才卡认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持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筑才卡认定资格或暂停政策服务兑现:
(一)因退休、离职、辞职等原因未继续在筑工作的;
(二)不符合相应层次筑才卡认定资格的;
(三)以“主要经营管理人才”“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企业职务条件认定或企业自主推荐认定的人才,离开推荐单位或相应岗位的;
(四)学术、业绩弄虚作假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资格的;
(六)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九)存在应取消或注销人才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目录》根据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适时调整。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人才特点,提出本行业、本领域人才认定标准,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纳入《目录》或作为子目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市农业农村局、团市委等部门负责解释。原认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贵阳贵安筑才卡(高层次人才)认定目录(2024年)
附件
贵阳贵安筑才卡(高层次人才)认定目录
(2024年)
筑才卡(高层次人才)共设4个类别,分别记为:A、B、C、D,本目录是认定发放筑才卡(高层次人才)的参考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贵阳贵安筑才卡分类认定办法》认定后,发放筑才卡(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政策服务。
一、A类,主要包括:
1.诺贝尔奖等国际性荣誉(奖励)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
4.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或二等奖第1位完成人。
5.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前2位发明人或设计人。
6.贵州省委重点联系专家。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创新人才项目顶尖人才、领军人才。
7.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8.经认定,属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带团队来贵阳贵安创新创业,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实现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人才或团队领衔人才。
9.经认定,属国家级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奖励表彰、荣誉称号获得者,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B类,主要包括:
1.全国创新争先奖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
2.“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或二等奖第1位完成人。
3.中国专利银奖、优秀奖前2位发明人,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前2位设计人。
4.贵州省委联系专家;贵州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遴选培养计划“十”层次入选者;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百人领军人才”;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企业科技创新人才项目领军人才、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创新人才项目拔尖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5.世界技能大赛铜牌获奖者;国家级技能大赛金牌获奖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6.国家级社会工作相关标准研究和制定的主要参与者;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7.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8.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
9.近2届奥运会金牌获得者;近2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金牌获得者;近8年培养出奥运会或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金牌获得者的教练员。
10.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11.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获得者、“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第1完成人;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科学研究类成果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科学普及奖第1完成人、优秀创新团队奖第1完成人。
12.在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中从事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人才或团队领衔人才。
13.三年内通过投融资机构累计获得1亿元以上融资的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企业创始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14.在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职位或技术研发核心岗位工作,具备丰富管理经验或较强创新能力,且上年度工资性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人才。
15.上年度在贵阳贵安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或技术负责人。
16.经认定,属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奖励表彰、荣誉称号获得者,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C类,主要包括:
1.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或三等奖第1位完成人;市级(含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省会城市(含副省级)人民政府或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命名的市管专家;贵州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遴选培养计划“百”“千”层次入选者;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2.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企业科技创新人才项目拔尖人才、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创新人才项目优秀青年人才。
3.国家级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奖者;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高技能人才项目技能大师。
4.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前2完成人;省级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成果奖特等奖第1完成人;省级特级教师;省级优秀教师;省级优秀校长;省级教育工作先进个人;黔灵名师;黔灵名校(园)长。
6.中国医师奖获得者。
7.近2届奥运会银牌、铜牌获得者;近2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银牌、铜牌获得者;近2届亚运会、全运会、大运会金牌获得者;近8年培养出奥运会或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银牌、铜牌及亚运会、全运会、大运会金牌获得者的教练员。
8.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入选者;长江韬奋奖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鉴定优秀等级项目负责人;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获奖作品第1主创人员;中国戏剧梅花奖、音乐金钟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金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获得者(个人),舞蹈荷花奖单项奖获得者或作品奖第1主创人员;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9.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前2位完成人;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科学研究类成果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科学普及奖前2位完成人、优秀创新团队奖前2位完成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神农英才”计划神农领军英才入选者、神农青年英才入选者;“大国农匠”全国农民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全国十佳农民;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贵阳贵安主持完成地(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2个或成果获地(市)厅级以上奖励的人才。
10.被列为贵阳市科技人才项目培养对象的人才;在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实现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带来较大社会效益的人才。
11.三年内通过投融资机构累计获得2000万元以上融资的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企业创始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
12.在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中的创新研发岗位工作,具有较强创新研发能力,且上年度工资性收入50万元以上的人才。
13.上年度在贵阳贵安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或技术负责人。
14.上年度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10亿元以上的进出口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
15.经认定,属省级或地(厅)级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奖励表彰、荣誉称号获得者,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四、D类,主要包括:
1.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在县及县以下重点领域企事业单位从事创新研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
2.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企业科技创新人才项目优秀人才、高技能人才项目优秀技能人才;在贵阳贵安企业工作期间的贵州省重点人才“蓄水池”入池人才。
3.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2完成人;省级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成果奖一、二等奖第1完成人;贵阳市学科带头人。
4.近2届亚运会、全运会、大运会等国家级体育赛事银牌、铜牌获得者或亚锦赛金牌获得者;近8年直接输送培养出亚运会、全运会、大运会银牌、铜牌获得者或亚锦赛金牌获得者的教练员。
5.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三等奖前2位完成人、“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前2位完成人;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科学研究类成果三等奖前2位完成人、科学普及奖前2位完成人、优秀创新团队奖前2位完成人;“大国农匠”全国农民技能大赛二、三等奖获得者。
6.三年内通过投融资机构累计获得500万元以上融资的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企业创始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
7.在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中的从事创新研发岗位工作,具有较强创新研发能力,且上年度工资性收入30万元以上的人才。
8.贵阳贵安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9.上年度在贵阳贵安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或技术负责人。
10.上年度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1亿元以上的进出口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
11.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建站单位,每年可自主推荐认定1名当年新引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同层次人才。
12.经认定,属地(厅)级或县(处)级重点的人才计划入选者、奖励表彰、荣誉称号获得者,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紧缺急需人才。
附件2
贵阳贵安人才探亲休假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贵安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筑人才发〔202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持有D类及以上筑才卡且年度登记合格的人才,父母、配偶、子女未随迁且两地分居的,每年可凭票据实报销其本人不超过2次的国内探亲双向交通补贴,以及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每人不超过2次来筑探亲双向交通补贴。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实施,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乘坐交通工具及报销标准限于以下之一: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公路汽车营运票单。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按当日所乘坐车次“报销标准”核对金额,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六条 人才报销探亲休假交通补贴为常年受理,即到即办。人才探亲休假交通费用由个人先行垫资支付,应在探亲返程后3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超过3个月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人才报销探亲休假交通补贴需报送的材料如下:
(一)人才本人有效身份证及户口册原件;
(二)需报销的探亲乘坐交通工具票据(原件)。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人才通过贵阳贵安一站式人才网上办事平台(https://www.gyrc.cn/yzs)申报。
(二)审核。市人才服务中心对资料进行审核。
(三)资金拨付。市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人的筑才卡或个人储蓄卡账户。
人才属贵安新区的由贵安新区受理审核。
第九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并纳入诚信负面清单;造假的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贵阳贵安人才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人才探亲休假交通补贴在市级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中列支。人才属贵安新区的,从贵安新区人开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贵阳贵安人才探亲休假补贴实施细则》(筑人社通〔2023〕55号)同步废止。
附件3
贵阳贵安人才医保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贵安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筑人才发〔202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持D类以上筑才卡且进行正常年度登记的人才,按年发放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助,标准为:A类3000元/年,B类2000元/年,C类1500元/年,D类800元/年。连续发放时间不超过5年。
第三条 G类及以上筑才卡持卡人因病住院治疗时,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和本人商业保险的基础上,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不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部分)的50%给予补助,每人补助最高10万元。
第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实施,市医保局配合兑现,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人才医保补助无需单位或个人申报。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核定筑才卡(高层次人才)持有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拟补贴名单,按名单和金额划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人才名单、补贴标准一次性划入人才本人医保个人账户,并按个人账户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条 人才住院补助由用人单位申报,常年受理,审核次月兑现。
第七条 人才申请住院补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阳贵安人才住院补助申请表》;
(二)出院结算单、住院发票。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人才属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
1.申报。用人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贵阳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办事大厅(https://www.gyrc.cn/yzs)报送申报资料。
2.初审。市人才服务中心会同医保经办机构对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3.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将住院补助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二)人才属贵安新区、区(市、县、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含非公企业、央企、省属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的:
1.申报。用人单位向单位注册地所在的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才服务窗口报送有关申报资料。
2.初审。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才服务窗口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
3.审核。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贵安新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补贴金额。
4.资金拨付。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贵安新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 人才应在出院后6个月内申报住院补贴,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人才未按要求参加筑才卡年审登记、未在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参保或医保参保状态处于暂停、终止等异常状态的,当年医保个人账户补助停发且不补发。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并纳入诚信负面清单;造假的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贵阳贵安人才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贵安新区、市级财政、区(市、县、开发区)要将人才医保补助经费和住院补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要求做好资金保障。人才属于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市级人才资源开发经费中列支;属于区(市、县、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非贵阳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单位注册地人才资源开发经费承担;属贵安新区企事业单位的,由贵安新区人才资源开发经费承担。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贵阳贵安人才医保补助实施细则》(筑人社通〔2021〕48号)同步废止。
附件4
贵阳贵安人才生活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贵安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筑人才发〔202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3年内取得D类以上筑才卡的人才,按照A类10000元/月、B类4000元/月、C类2000元/月、D类8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筑才卡类别提升的,按提升后标准发放1年。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实施,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应为贵阳贵安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3年内取得D类及以上筑才卡的人才。申请人为柔性引才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且每年在贵阳贵安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五条 生活津贴申报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人才生活津贴的申报为常年受理,按季度进行审核,审核次月兑现。
第六条 申报人才生活津贴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贵阳贵安人才生活津贴申报表》;
(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工作协议。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在贵阳贵安一站式人才网上办事平台(https://www.gyrc.cn/yzs)申报。
(二)初审。企业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才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三)复核。市人才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拟补贴建议对象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审核,确定拟补贴对象。
(五)公示。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兑现。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程序将资金统一拨付至申报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贵安新区自行兑现。
第八条 人才生活津贴按实际在贵阳贵安工作时间发放,人才在贵阳贵安区域内流动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据实报送核发,人才因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合同、辞职、调离、开除等原因离岗的或筑才卡被注销的,中止发放。柔性引进人才以实际在贵阳贵安工作时间发放生活津贴,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工作的,只能由一家用人单位申报。引才企业应在人才取得筑才卡2年内申报生活津贴,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资格。
第九条 筑才卡类别变更,本人现仍享受生活津贴的,未发放部分按新认定类别对应标准继续发放。已取得筑才卡的人才,本细则印发后在筑取得新业绩贡献并提升筑才卡类别的,按提升后筑才卡类别对应的标准发放生活津贴,发放不超过1年。
第十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并纳入诚信名单;造假的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贵阳贵安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贵安新区、市级财政、各区(市、县、开发区)应将人才生活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申报人才属于市属国有企业的,在市级人才资源开发经费中列支;属于区(市、县、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非贵阳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人才资源开发经费和企业注册地人才资源开发经费按比例(开阳、修文、息烽按8:2,其他地区按6:4)承担;注册地在贵安新区的,由贵安新区人才资源开发经费列支。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贵阳贵安人才生活津贴发放实施细则》(筑人社通〔2023〕55号)同步废止。
附件5
贵阳贵安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目录编制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贵阳贵安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筑人才发〔202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属于《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目录》,在贵阳贵安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含在贵阳贵安的央属、省属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贵阳贵安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第三条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重点产业人才分布、供需数量、专业构成等情况,编制《贵阳贵安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目录》(以下简称《需求目录》),经审定后公开发布。
第四条 《需求目录》是兑现人才政策的重要依据,引进人才申领相关人才政策,其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条件应符合《需求目录》相应岗位要求。对经认定符合重点产业企业发展需求的人才,可适当降低申领条件。
第五条 《需求目录》编制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
第六条 《需求目录》根据需要适时调整,重点产业企业紧缺急需岗位未列入《需求目录》的,经申报、审核后纳入《需求目录》。
第七条 按照《关于优化整合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的指导意见》,经审核发布、属贵阳贵安重点产业企业的需求信息,纳入《需求目录》。
第八条 《需求目录》通过贵阳人才网(https://www.gyrc.cn)和贵阳贵安一站式人才网上办事平台(https://www.gyrc.cn/yzs)发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贵阳贵安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目录编制办法》(筑人社通〔2023〕55号)同步废止。
附件6
贵阳贵安支持企业活动揽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贵安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筑人才发〔202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活动是指省、市统一组织的各类公益性人才招引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企业为在贵阳贵安区域范围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贵阳贵安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含在贵阳贵安的央属、省属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差旅费用申报条件及流程
第五条 对参加贵阳贵安区域外人才招引活动的企业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用。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向活动组织部门报送明确的用人需求并授权发布。
(二)选派参加现场活动应为人力资源(人事)部门负责人以上职位的管理人员,积极主动与人才进行洽谈交流,活动结束后能配合报送活动成果。
(三)工作人员服从活动组织方统一安排,差旅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每个企业报销活动差旅费用的人员原则上为1名。人才需求岗位较多的企业,经活动主办单位同意,可报销2名。未按相关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和超过引才活动城市住宿标准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 活动差旅费用由企业先行垫付,活动结束后按程序报销。企业报销参加活动差旅费用应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章 签约奖励申报条件及流程
第九条 企业通过招引活动与人才达成意向,于活动结束6个月内成功签约的,按照正高职称(首席技师、特级技师)人才3000元/人、博士(高级技师)2000元/人、硕士(副高职称人才、技师)1000元/人、本科(高级工)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企业通过充分交流、现场洽谈等形式与人才达成洽谈意向或签约的,填报《招引活动意向人才登记表》,由活动主办单位核实、汇总后,于活动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活动结束后,企业与意向人才通过持续对接并成功签约入职,于签约6个月以内申请签约奖励,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签约奖励应提供材料:
(一)《贵阳贵安支持企业活动揽才签约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
(三)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
(四)签约人才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技能)资格证等资格证明材料;
(五)签约人才三个月(含)以上的工资证明、个人社保参保缴费证明;
(六)企业对公账户。
第十二条 签约奖励审核流程:
(一)申报。企业通过贵阳贵安一站式人才网上办事平台(https://www.gyrc.cn/yzs)申报。
(二)初审。市人才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拟奖励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名单。
(四)资金拨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企业参加引才活动的差旅费、签约奖励在市级人才资源开发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自行组织的公益性招引活动,可参照执行,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贵阳贵安支持企业活动揽才实施细则》(筑人社通〔2023〕55号)同步废止。
附件7
贵阳贵安重点产业企业引才薪酬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贵安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筑人才发〔202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点产业企业全职引进符合《贵阳贵安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目录》要求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分别按照正高职称(首席技师、特级技师)人才 3000元/人·月、博士(高级技师)2000元/人·月、硕士(副高职称、技师)1000 元/人·月、本科(高级工)5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贴。最高可连续发放2年。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引才薪酬补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目录》,同时在贵阳贵安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含在贵阳贵安的央属、省属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贵阳贵安缴纳社会保险。
(二)引进人才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首次到贵阳贵安工作、已落户贵阳贵安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
2.与申报企业订立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从事岗位属有效期内的《贵阳贵安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目录》。
第五条 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贵阳贵安企业引才薪酬补贴申报表》,《贵阳贵安企业引才薪酬补贴人员明细表》;
(二)申报企业与新引进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新引进人才的落户证明材料、个人社保参保缴费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国外学历需提供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报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技能等级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在贵阳贵安一站式人才网上办事平台(https://www.gyrc.cn/yzs)申报。
(二)初审。企业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才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三)复核。市人才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拟补贴建议对象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建议对象研究审核,确定拟补贴对象。
(五)公示。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兑现。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程序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企业账户。贵安新区自行兑现。
第七条 引进人才因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合同、辞职、调离、开除等原因不在岗时,终止发放。同一人才在贵阳贵安区域内只能申报一次,区域内流动的,不再列为企业的申报对象。引才企业可在人才入职之后一次性申报引才薪酬补贴。引才企业应在人才入职之日起2年6个月内申报引才薪酬补贴,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
第八条 引进人才属博士、正高职称、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的不受落户条件限制,国(境)外人才可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贵阳贵安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研发基地、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经认定“人才飞地”引进的人才,可不受社保缴纳地和引进人才落户条件限制。
在市外工作并缴纳社保超过12个月,回贵阳贵安工作的,可按新引进人才申领薪酬补贴。
第九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并纳入诚信负面清单;造假的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贵阳贵安人才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贵安新区、市级财政、各区(市、县、开发区)要将重点产业企业引才薪酬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申报企业属于市属国有企业,在市级人才资源开发经费中列支;属于区(市、县、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其他企业的,由市人才资源开发经费和企业注册地人才资源开发经费按比例(修文、开阳、息烽按8:2;其他地区按6:4)承担;注册地在贵安新区的,由贵安新区人才资源开发经费列支。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贵阳贵安重点产业企业引才薪酬补贴实施细则》(筑人社通〔2023〕55号)同步废止。
附件8
贵阳贵安新引进人才安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贵安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筑人才发〔202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人才按照正高职称(首席技师、特级技师)人才6万元、博士(高级技师)4.8万元、硕士(副高职称人才、技师)2.4万元、本科(高级工)1.2万元的标准发放安家费。引进人才工作满6个月后兑现50%,在工作单位持续工作满一年后兑现50%。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对象所在企业须具备的条件:主营业务属于《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目录》,同时在贵阳贵安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含在贵阳贵安的央属、省属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贵阳贵安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条 引进人才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首次到贵阳贵安工作、已落户贵阳贵安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
(二)与申报企业订立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国(境)外人才可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三)从事岗位属有效期内的《贵阳贵安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目录》。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安家费申报为常年受理,由企业单位或个人申报。
第七条 申报安家费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贵阳贵安新引进人才安家费申报表》,《贵阳贵安新引进人才安家费申报人员花名册》。
(二)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申请人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在贵阳贵安一站式人才网上办事平台(https://www.gyrc.cn/yzs)申报。
(二)初审。企业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才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三)复核。市人才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拟补贴建议对象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审核,确定拟补贴对象。
(五)公示。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兑现。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程序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申报对象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或个人储蓄卡账户。贵安新区自行兑现。
第九条 安家费应在人才入职2年内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资格。同一人才在贵阳贵安区域内只能申报一次,在受理审核期间发生工作变动终止发放的,不能重复申请。
在市外工作并缴纳社保超过12个月,回贵阳贵安工作的,按新引进人才兑现政策。
第十条 申报人才在其他渠道申请安家费的,属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并纳入诚信负面清单;造假的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贵阳贵安人才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贵安新区、市级财政、各区(市、县、开发区)要将新引进人才安家费发放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引进到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市级人才资源开发经费中列支;引进到区(市、县、开发区)注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其他企业的,由市级人才资源开发经费和企业注册地人才资源开发经费按比例(开阳、修文、息烽按8:2,其他地区按6:4)承担发放。引进到贵安新区的人才安家费,由贵安新区承担。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贵阳贵安新引进人才安家费发放实施细则》(筑人社通〔2023〕55号)同步废止。
附件9
贵阳贵安支持企业柔性引才薪酬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贵安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筑人才发〔202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企业、重点平台柔性引进人才,在技术研发、课题攻关、项目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按上年度实付薪酬的30%给予用人单位补贴。同一单位引进同一人才补助不超过2年、每年不超过20万元,每年补助同一单位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实施,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申报对象与流程
第四条 申请对象:
(一)申报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目录》,同时在贵阳贵安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含在贵阳贵安的央属、省属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柔性引进的人才为与用人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在技术研发、课题攻关、项目合作、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成效的人才。
第五条 申报时间。企业柔性引才薪酬补助的申报为常年受理,按月审核、兑现。引才企业应在引进人才次年年内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
第六条 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贵阳贵安柔性引才薪酬补助申请表》;
(二)申报企业与引进人才签订的柔性引进协议、薪酬支付记录、业绩成果等资料。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在贵阳贵安一站式人才网上办事平台(https://www.gyrc.cn/yzs)申报。企业在市外设立“人才飞地”柔性引进人才的,由主管企业申报。
(二)初审。企业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才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三)复核。市人才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拟补贴建议对象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研究审核,确定拟补贴对象。
(五)公示。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兑现。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程序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企业账户。贵安新区自行兑现。
第八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助经费,并纳入诚信负面清单;造假的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贵阳贵安人才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贵安新区、市级财政、各区(市、县、开发区)要将企业柔性引才补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引进到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人力资源开发经费)中列支;引进到区(市、县、开发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非贵阳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人才资源开发经费和企业注册地人才资源开发经费按比例(修文、开阳、息烽按8:2;其他地区按6:4)承担;引进到贵安新区的由贵安新区人才专项经费发放。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贵阳贵安支持企业柔性引才薪酬补助实施细则》(筑人社通〔2023〕55号)同步废止。
附件10
贵阳贵安企业猎头引才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贵安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筑人才发〔202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点产业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猎头方式从贵阳贵安以外区域全职引进相当于F类以上筑才卡认定条件的人才,按猎头费用的50%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的猎头引才补贴。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实施,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责任部门以及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猎头引才补贴的企业须具备的条件: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目录》,同时在贵阳贵安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含在贵阳贵安的央属、省属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贵阳贵安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条 引进人才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首次到贵阳贵安工作;
(二)与申报企业订立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三)从事岗位属有效期内的《贵阳贵安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目录》,且是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核心技术技能或经营管理岗位。
第六条 提供猎头引才服务的中介机构为注册在中国大陆且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为境外知名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七条 企业申报补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贵阳贵安企业猎头引才补贴申报审批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有效期内猎头服务合同、猎头费用支付凭证、猎头公司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引进人才基本情况表、劳动合同、引进前及入职后各6个月以上社保缴纳凭证;
(五)企业向引进人才发放6个月以上的工资转账记录。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在贵阳贵安一站式人才网上办事平台(https://www.gyrc.cn/yzs)申报。
(二)初审。企业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才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三)复核。市人才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拟补贴建议对象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研究审核,确定拟补贴对象。
(五)公示。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兑现。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程序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企业账户。贵安新区自行兑现。
第九条 引才企业应在人才入职之日起2年内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引进人才属国(境)外人才可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贵阳贵安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研发基地、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经认定的“人才飞地”引进的人才,可不受社保缴纳地限制。
第十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并纳入诚信负面清单;造假的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贵阳贵安人才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贵安新区、市级财政、各区(市、县、开发区)要将发放猎头引才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引进到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市级人才资源开发经费中列支;引进到区(市、县、开发区)注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其他企业的,由市人才资源开发经费和企业注册地人才资源开发经费按比例(修文、开阳、息烽按8∶2;其他地区按6∶4)承担;注册地在贵安新区企业的,由贵安新区人才资源开发经费列支。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对企业猎头引才补贴进行补贴的通知》(筑人社通〔2014〕231号)同步废止。
附件11
贵阳贵安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贵安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筑人才发〔202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毕业3年内到贵阳贵安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G类以上人才,租住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或经认定的市场化房源,按200元—800元/月的标准发放租金补贴,最长发放2年。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负责受理实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责任部门以及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提供租房便利
第四条 通过“筑房网”提供房源发布、房屋核验、租赁房源信息查阅等服务,在“筑房网”、“筑人才”APP等多渠道定期发布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青年人才公寓及社会闲置住房等房源信息,人才可按照租房需求,查找意向房源。
第五条 人才租住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左右确定。人才租住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青年人才公寓或社会闲置住房,可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住费用。
第三章 租房补贴对象、标准及流程
第六条 对在贵阳贵安就业创业的人才,租住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或经认定市场化房源的,按下列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一)G类以上筑才卡持卡人,补贴标准为:E类以上 800元/月,F类、G类400元/月,累计补贴不超过24个月。
(二)毕业三年内到贵阳贵安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博士800元/月、硕士400元/月、本科及大专200元/月。其中:租住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累计发放不超过18个月;租住经认定市场化房源的,累计发放不超过12个月。
同一人才涉及不同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七条 申请租房补贴,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贵阳贵安就业创业,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缴纳社保,社保处于参保状态;
2.本人在贵阳贵安工作区域内无住房,或已购置住房但未交付。
3.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4.属于筑才卡持卡人的,筑才卡须年度登记合格;属于高校毕业生的,来筑工作时间应在取得相应学历毕业证书三年内。
第八条 申请租房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及房租缴费凭证。
2.毕业证或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申请人社保卡照片。
第九条 授权第三方机构负责提供租房补贴申请渠道,收集申请资料,通过比对各部门提供的申请人信息,对申请人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兑现发放人才租房补贴的依据。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找房租房。人才选择租住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青年人才公寓或社会闲置住房,与房屋所有权人签定租房合同。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青年人才公寓在房屋管理部门咨询,市场化房源可以通过“筑房网”进行找房租房。
2.备案。签定租赁合同、完成入住,及时在贵阳市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系统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同时在第三方机构信息平台进行个人信息备案。
3.申请。租住满3个月后,可在第三方机构信息平台上传相关资料申请租房补贴。
4.初审。第三方机构负责定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复核。
5.复核。市人才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拟补贴对象名单。
7.公示。将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8.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社会保障卡个人银行账户。贵安新区自行拨付兑现。
第十一条 租房补贴常年受理,按月计发,人才应及时申请租房补贴,租房入住之日起超过24个月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共同租住同一房源的多名人才可分别申领,申领人数不得超过房源合理居住人数。
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并纳入诚信负面清单;造假的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贵阳贵安人才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要将购房、租房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要求做好资金保障。租赁房源在贵阳市辖区内的,由市人才资源开发经费和房源所在区(市、县、开发区)人才资源开发经费按比例(按 5:5)承担;租赁房源在贵安新区的,由贵安新区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解释。原人才租房补贴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2
贵阳贵安大学生实习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贵安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筑人才发〔202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实习单位包括:
(一)贵阳市、贵安新区机关事业单位;
(二)主营业务属于《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目录》,同时在贵阳贵安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含在贵阳贵安的央属、省属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贵阳贵安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实习大学生包括:
(一)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含高职)学历、最后两个学年的在校大学生(如:四年制专业三年级,五年制专业四年级)。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硕士及以上研究生。
第四条 实习补贴标准为本专科大学生50元/人·天、硕士研究生80元/人·天、博士研究生100元/人·天,补贴时间按工作日据实计算,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20天。实习不足10天不予补贴。鼓励实习单位在此基础上提高补贴标准、提供住宿、餐饮、交通等实习便利。
第五条 实习实践流程。
(一)征集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征集各类单位实习实践岗位需求,包括招用数量、实习岗位、学历层次、专业条件、意向院校、工作生活保障等。
(二)发布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实习岗位进行审核后,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官方网站、招才引智联络站、高校招就部门等渠道,推介发布实习岗位。
(三)双向对接。实习单位、意向院校、意向实习大学生经双向沟通对接,确定实习人选、实习岗位和实习指导老师。
(四)到岗备案。实习大学生到岗后,实习单位通过贵阳贵安一站式人才网上办事平台备案。备案成功后,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为实习大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发放补助。实习期间,实习单位按不低于本细则补贴标准向实习大学生提前支付实习补贴。
第六条 补贴申请流程。
(一)申请。实习结束后,实习单位在贵阳贵安一站式人才网上办事平台(https://www.gyrc.cn/yzs)填报实习实践情况信息,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市人才服务中心会同实习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媒体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实习单位账户。
第七条 实习补贴申报材料。
(一)实习备案所需材料:
1.《贵阳贵安大学生实习补贴备案表》;
2.实习大学生有效期内身份证;
3.实习大学生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实习协议书》。
(二)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贵阳贵安大学生实习补贴申报表》;
2.实习补贴发放明细(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3.大学生实习月度考勤表(加盖实习单位公章)。
第八条 实习单位应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保护设施,为实习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实习环境和设施。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与实习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时间及岗位,禁止安排实习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或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 申请实习补贴的单位须按要求准确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对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并纳入诚信负面清单,不再享受贵阳贵安人才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要将大学生实习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申报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实习单位自行承担;属企业单位的,在市级人才资源开发经费中列支,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由实习单位自行承担;注册地在贵安新区企业的,由贵安新区财政承担。实习大学生人身意外保险及相关服务费用在市级人才资源开发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https://www.guiyang.gov.cn/zwgk/gzhgfxwjsjk/gfxwjsjk/srlzyshbzj_5816320/202501/t20250120_866531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