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2号,江门市国家税务局、江门市财政局决定全文废止《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公告〔2015〕2号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日



日期:2017-04-01 有效范围: 广东 江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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