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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佛山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佛山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佛国税发〔2005〕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佛国税发〔2010〕119号规定,全文废止

佛山市各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管理,结合三大应用系统整合的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精神,市局重新修订了《佛山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程》(“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商贸企业的专用发票批购管理,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凡核准的月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以下、且“月购票限量”在25份(含)以下的,可在防伪税控系统将“次购票限量”设定为等于“月购票限量”;对核准的“月购票限量”超过25份的,必须按《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设定次购票限量。
二.一般纳税人如购票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可提出增加当月购票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CTAIS系统通过“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进行操作(流程见“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一次性购买经批准的超限量发票,并必须在发售发票后,及时在防伪税控系统对企业月购票量作变更发行,将月购票量变更为“原正常月购票限量”。
三.对商贸零售企业,如在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要求,在第二次批准领购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核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