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0年2月13日 粤税发[1990]109号
税谱®提示:根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文件规定,粤税发[1990]109号文件第一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的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89)国税地字第139号
文《
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结合物资储运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用地征免
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物资储运企业的仓库库房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以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储运业务的生产、经营用地,应按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
二、对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1990年12月31日前,给予减征或免征
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根据上述规定,省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物资储运企业的码头用地,免征
土地使用税;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露天停车场等非建筑物用地,在一九九○年年度内,给予免征
土地使用税照顾。
二、物资系统其他专业公司的储运企业,以及商业、供销、粮食、外运等储运企业的上述非建筑物用地,缴纳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并按省局(89)粤税三字第080号文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请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