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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业务具体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业务具体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

税谱®提示:根据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结合本市实际,就“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业务的具体标准”公告如下:对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月申请代开发票金额累计不超过30000元,且一个月内申请代开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的,可向经营地主管国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15日

关于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具体标准的公告政策解读
关于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办理事项,湛江市国税局票证中心起草了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具体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出台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要求各地市局制定代开普通发票的具体业务量和开票次数的标准。

二、《公告》出台过程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市国家税务局充分征集了市局相关部门和基层税务单位、纳税人的意见,形成了本《公告》的内容。

三、政策依据

《公告》主要依据以下文件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四、主要内容

明确了对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月申请代开发票金额累计不超过30000元,且一个月内申请代开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的,可向经营地主管国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