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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0年11月6日               粤税发[1990]621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接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0]164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称:“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国法备函字[1990]10号文,经研究,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删去第二条第五项。各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设立的开发区、加工区、工业区,凡符合工矿区条件的,按工矿区征收土地使用税。”

请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