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0年11月6日 粤税发[1990]621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接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0]164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
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称:“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国法备函字[1990]10号文,经研究,对《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删去第二条第五项。各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设立的开发区、加工区、工业区,凡符合工矿区条件的,按工矿区征收
土地使用税。”
请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