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国税发〔2010〕1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海洋分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95号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金融企业呆账损失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由各县(区)级国家税务机关审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由各县(区)级国家税务机关审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外币呆账损失折算成人民币确定。
单笔呆帐是指一个金融企业对一个借款单位(人)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
201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