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4〕143号 2004-06-28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粤地税函[2004]368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局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加强领购货运发票的管理工作的问题
凡在我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新版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可从6月28日起,凭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新版货运发票。
业户领购新版货运发票应携带上次领购并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及填报的《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验销。各征收单位售票点对申请领购自开发票的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开票中介机构申请领购代开发票的纳税人,要认真落实验旧供新和限量供票制度,并严格审查其认定资格。
二、关于加强货运发票使用情况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问题
针对目前
运输行业存在自开票纳税人虚开、代开货运发票的情况,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从严把好日常管理监控关。在平时的管理工作中,将
运输企业的经营规模、各种型号货车数量、吨位等作为考查的内容,据此计算其实际的运力总量,从而评估该业户当月开票收入是否超越其自身运力总量,如有可疑,应组织人力开展检查。
三、关于加强对纳税申报审核的问题
对
运输企业
营业税的申报,要比对申报的营业额与货运发票汇总清单的开票数额是否一致,对其申报数要作资料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的审核。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不断提高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关于加强代开发票审批手续管理的问题
无论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门前代开发票,所需资料除了合同、协议外,还应包括货物交付证明和付款证明,只有资料齐备才能接受开票申请。未能提供完整资料的,给予开具《通用发票》。通过在审查代开发票资料的环节上从严把关,从而降低虚开货运发票存在的隐患和风险。
五、关于加强部门之间合作的问题
对有证据显示有重大发票违章或偷税骗税、虚开代开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并按相关程序移送稽查、公安等部门处理。
六、关于旧版发票使用期限的问题
在我省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旧版货运发票,使用期限到2004年6月30日止。已领购尚未使用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各基层征收单位要组织人力做好旧版货运发票的检查和缴销工作,对已领购旧版货运发票的业户进行专项检查,并负责辅导业户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和核销旧版货运发票。缴销工作在2004年7月30日前完成。税务机关内部库存的货运发票,暂作库存处理。
七、关于代开票发票专用章式样的问题
代开票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557号
)附件2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来刻制和使用。
八、关于货运发票汇总软件的问题
在全省货运行业未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前,各基层征收单位应按时、按质采集、汇总上报《货运发票》有关清单的电子信息。在汇总前必须使用检查软件检查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电子信息,如检查有问题应立即纠正。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而造成逾期上报数据的,要严肃处理并承担延误责任。
九、关于计算机开票的问题
在全省货运行业未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前,我省新版货运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用平推式打印机打印。开票软件由省局统一开发和免费提供,业户可在6月底登录我局网站下载。开具发票的具体要求,请登录http://www.gzds.gov.cn网上报税大厅,并参阅《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7号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