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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党政等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党政等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7〕344号

发文日期:2007-06-07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我省党政等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问题的请示》(粤地税直发〔2007〕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财税[2006]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明确: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按照109号文的精神,我省省级党政、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六月七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