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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佛国税函〔2008〕5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市局对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来料加工、国内转厂除外,下同)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基层征收单位负责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业务。
二、各基层征收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核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及免税核销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审批权限比照目前我市的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具体审批业务区级由税源管理二科负责;市级由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
四、为了做好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及审核软件的系统安装、测试、培训等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对有出口货物免税业务发生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所属期2008年1月份仍按原申报办法进行申报,至所属期2008年2月再按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