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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全文失效废止的公告》 (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执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将佛山市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13年1月的申报期起,纳税人发生《通知》第六条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以及国内深加工结转货物,应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一)《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一式两联,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合法的购进凭证。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说明:纳税人发生“已使用过的设备”、“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收齐凭证”等4项免税业务时,应在申报免税时提第(二)项和第(三)项资料;发生其他免税业务的,在申报免税时不需提交第(二)、(三)项资料,这两项资料由纳税人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二、对从2012年7月1日起(出口日期)明确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请于《公告》规定的申报期内补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免税申报;如果原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申报的,则不需再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原规定未完成免税核销申报的,仍沿用原申报办法申报免税,完成后,新发生的业务使用原申报系统按照单证收齐方式申报。

四、对《公告》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按下列方法调整申报:

(一)因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已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在2013年1月申报期内按下列方法申报调整,逾期的,不得再申报调整。

1.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调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或“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进料加工货物)和销项税额,相应调增“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2.按规定计算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

3.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免税申报。

(二)2011年报关出口、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未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在2013年1月申报期内按下列方法申报调整,逾期的需按内销征税。

1.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调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相应调增“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2.按规定计算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

3.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免税申报。

五、其他

(一)外贸出口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到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办理出口免税申报;其他纳税人到基层税务分局办理出口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的申报系统免税操作具体见附件。




附件 1.外贸企业免税申报操作指南

2.生产企业免税申报操作指南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