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6)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根据《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湛财预〔2013〕170 号),现对总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总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均在我市且跨县区设立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对个别总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均在我市且跨县区设立的居民企业,需由总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执行,并由市税务局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确定:
特此公告。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0日
政策解读
制定目的:《
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明确了总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跨地区(跨地级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但对总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没有明确,需由我市明确。
制定依据:
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没有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地级市跨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必要性与可行性:对总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明确,会影响此类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与地方财政收入,因此,我市明确此类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是必要的。根据《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湛财预〔2013〕170号),我市明确此类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由总机构汇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是可行的。
起草过程:经与市地税局多次协商,市国、地税局达成一致意见:居民企业总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均在我市且跨县区设立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个别总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均在我市且跨县区设立的居民企业,需由总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执行,并由市国家税务局或市地方税务局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