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国税发〔2010〕1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海洋分局、直属税务分局:
2006年《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规程〉的通知》(湛国税发〔2006〕35号,以下简称《规程》)颁发执行以来,我市的普通发票管理逐步规范。但经过4年多的实际操作,由于税收工作形势发生了变化,《规程》的部分条款的规定已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为了配合全国发票简并换版工作,及时修正《规程》滞后条款的规定,进一步强化我市发票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市国税局现就《规程》的相关条款修订(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收购统一发票)通知如下:
一、发票领购
发票使用量的确认以满足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需发票量为前提,限量供应,实行“验旧供新”制度,并可按月用量一次购领。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一般只能使用百元版(含百元,下同)以下发票,月生产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一般只能使用千元版以下发票。纳税人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有关发票事宜。
(一)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须提交的资料
1.《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外埠纳税人还应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并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须提供开票软件说明;
3.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应提交的资料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三)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须提交的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
(四)纳税人变更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须提交的资料
1.《纳税人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发票领购簿》;
4.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说明(使用定额发票用户转为使用机打发票用户)。
(五)发票确认的审核程序及时限
1.纳税人申请各种版面的定额发票月用量只有一本的,或百元电脑版发票月用量不超过25份的,应当场办结,具体确认程序由各单位确定。
2.不属当场办结的,由各级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接收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并审核,于次日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审核意见并签章后,将申请资料传递到征收管理部门或基层税务分局的综合业务部门。
征收管理部门或基层税务分局综合业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办理购领发票的确认。其中,属万元版以上(含万元版)普通发票,报主管征管或综合业务部门的局(分局)领导确认。
征收管理部门或基层税务分局综合业务部门,按照《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确认的发票种类、面额、数量录入CTAIS系统;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购领事宜。
各环节工作时限累计不超过5个工作日。
3.新办纳税人使用发票满3个月,税源管理部门必须对其发票使用进行重新确认。
(六)资料归档
《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等纸质资料由税源管理部门整理、归档和保管。
二、发票开具
(一)通用机打千元版(含千元)以上发票必须顶额填开。
(二)开具红字发票须在大写金额前加“负”字,小写金额前加“-”号,并在备注栏注明“红字发票”字样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号码。
(三)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使用普通发票。
三、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
(一)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的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1年的使用量,如无特殊情况,应允许其一次印制。
(二)发票印制完成后,原则上存放于纳税人发票仓库。
(三)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按季通过CTAIS软件发售使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发售的发票一律不准使用。
四、发票的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对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实行一次定期的抽查(具体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抽查面按使用百元版发票的纳税人户数不低于1%、千元版发票的纳税人户数不低于5%、万元版发票的纳税人户数不低于10%,检查采取随机抽样的形式;使用十万元版发票和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纳税人,按户数100%的比例检查。发票检查的内容包括票种、票量、发票开具及纳税申报比对等,检查量不少于纳税人一个月的发票使用量。涉嫌偷逃骗税、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市国税局对各单位发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五、发票存根联管理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由纳税人保管,达到规定的保管期限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监督销毁。
六、原《规程》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01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