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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东国税函〔2008〕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国家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函〔2008〕5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异常商贸企业管理。按照省局文件中提及的类型,市局将另行下发异常商贸企业名单,作为各分局日常管理和重点核查对象。
二、重点加强从事货物进口贸易而取得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抵扣的商贸企业管理,严格核查海关完税凭证比对异常信息,属于“重号”、“缺联”类型的信息必须经海关回函证实该凭证的合法性或海关所在地税务机关(计统部门)回函证实存在入库信息后,方可进行抵扣或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深入开展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加大征管数据分析和监控力度,定期筛选长期增值税零税负、负税负等申报异常企业作为重点评估对象,既要重视指标的案头分析,又要注意对企业原始凭证(包括进项凭证和开具发票)的审核和逻辑分析,并通过交易的上下游双方核实企业的实际购销情况。
四、各分局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出现哪些新动向或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8-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