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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7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建住房〔2007〕258号)有关规定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8%执行。其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和五桂山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20%执行;位于其他镇区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15%执行。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2号、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9〕48号)中关于明确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全文废止《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5日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zss/2021-06/18/content_019fb7b491ff42bd874eeac2819f294e.shtml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