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8]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 ( 湘地税函〔2008〕116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省局研究,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幅度等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继续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原《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 湘税发[1994]023号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 ( 湘地税发[2005]92号
)停止执行。
劳动所得具体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
二ΟΟ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