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推进揭阳市国税系统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令)和《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以下简称《省局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公告如下:
一、审理机构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国税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政策法规的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科、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票证中心、稽查局和第一稽查局。
二、审理范围
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案件处罚案件。
标准如下: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所属稽查部门办理的拟处罚金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所属稽查部门办理的拟处罚金额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拟处罚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纳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每年不得少于3宗。
三、资料报送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5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揭阳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执法(决策)事项集体审理办法(试行)和揭阳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揭市国税发〔2012〕21号)中《揭阳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