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62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6-22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
》,为适应葡萄酒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总局统一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