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
国税函〔2005〕1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04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已被取消。鉴于该认定程序取消后,《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领用对象的确认已经失去了依据,同意你局意见,停止执行《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4〕267号)等文件中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