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6〕4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3-30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三条“对属于享受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了严格贯彻和执行
财税〔2006〕33号
文,市局印发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
消费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各单位要将《通告》张贴在办税大厅,同时按照《通告》的有关规定,由税源管理科综合岗负责督促纳税人做好税种变更登记工作。
二、各单位要正确认识这次调整和完善
消费税税收政策的积极意义,合理分工,做好
消费税税收政策的辅导、宣传、解释工作。
三、对属于享受
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深国税发〔2005〕210号
)的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四、有关
消费税退税问题,待总局有关规定明确后另行下文。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