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8〕11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4-10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规定,所转文件附件3、4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所转文件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所转文件附件1、附件3、附件4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所转文件自2014年12月26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36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是规范
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
消费税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市应结合新《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用,进一步强化
消费税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充分应用分行业
纳税申报资料,加强
消费税重点行业管理,以促进
消费税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新《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附件式样自行印制(总局附件1中的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请自省局FTP/流转税处/总局文件附件文件夹下载)。
三、各市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停用旧的《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同时启用各类新的《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各市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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