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