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5-13 粤地税函[2009]380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
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规定的报备程序,享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除提供66号文第二项第(一)点第4小点规定的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外,还应提交《
通知
》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报备的资料;2008年度已做备案登记的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
通知
》第四项规定的资料;未做登记备案的纳税人可在汇算清缴期间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66号文第二项第(一)点第4小点和《
通知
》第四项规定的资料进行报备。